各新能源汽车登记销售商:
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清算2017—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自治区本级购置补助资金的通知》(内工信装工字〔2021〕255号,以下简称《清算通知》)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补助资金清算范围针对全区2017年1月1日—2019年12月31日购置上牌,且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。销售时已垫付补助资金的,申请材料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内财资规〔2018〕10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规定上报;销售时未垫付补助资金的,申请材料除按照《管理办法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,需提供《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确认表(未垫付)》(附件1、2)。
二、按照《管理办法》,不再受理2018年7月20日(以上牌照时间为准)以后个人用户的资金申请,全部由厂家或代理机构申请。
三、按照财政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《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》(财建〔2019〕138号)和《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》(财建〔2020〕86号)要求,自2019年6月26日起,自治区财政将仅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助,其它新能源汽车将不再进行补助。
四、此件仅在网上发布,请各新能源汽车登记销售商按通知精神尽快组织编制申报材料,申报材料一式四份(含光盘)务于8月16日上午下班之前报送到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,过期不予受理。
五、有申报意向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登记商,应于8月10日前,向本市新能源汽车销售登记管理机构(市工信局)提出对申报车辆实地抽查的申请,市工信、财政将对提出申请的车辆进行实地抽查,对确实属于推广应用的车辆予以推荐申报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清算。
市工信局联系人: 秦 岭, 0471-4606216
市财政局联系人: 陈振龙, 0471-6957736
附件:1.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贴确认表
2.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贴确认表
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呼和浩特市财政局
2021年8月6日